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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unday, October 12,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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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规定出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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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原创 查看次数:1353 |
弄虚作假者将被取消资格
用人单位不得因户籍解除合同
市教委、市发改委、市人事局昨天对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事宜做出规定,近两年中落户后一年内退工率超过90%的用人单位,将不受理其2007年的落户申请。
《通知》明确,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或申领居住证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有关部门将取消有关毕业生或用人单位的申报资格。有不良用工记录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将取消其申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的资格。在2005-2006年中,每年获准办理上海市户籍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落户后一年内退工率超过90%的用人单位,将不受理其2007年的落户申请。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的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有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其相关申请。
《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和《2007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工作办法》昨天同时公布。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须达到以下要求: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
用人单位须具备: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6年4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不包括应届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
受理地点为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受理截止时间为今年5月31日。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一般应在今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
2007年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须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今年12月31日,详细规定可查询市人事局政务公开网(www.21cnhr.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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