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校园建筑物内停放电动车或充电的通告

发布者:高科发布时间:2024-02-26浏览次数:10

为预防电动车(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引发火灾,保护在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校园电动车停放、充电等火灾防范工作通告如下: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2024年2月23日凌晨,南京雨花台区一幢高层居民住宅内一楼电动车停放处发生火灾,导致15人遇难、44人受伤,教训十分惨痛。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

二、规范校园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在校师生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校园内指定的安全地点(非机动车停车棚),充电时应当使用正规合格的充电器进行充电,确保充电安全。严禁在校园建筑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包括将电瓶带入建筑物内),特别是严禁在公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

三、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学校保卫工作部(处)将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组织对校园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的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将向所在部门进行通报并视情况向公安机关或消防机构报告。

在校师生应当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发现电动车火灾隐患时,要及时拨打学校保卫工作部(处)值班电话(松江校区:67701017;虹口校区:35373266)。

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构成违反消防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卫工作部(处)

2024年2月26日